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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主持下,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依
節次進行試卡拆封、讀卡及整理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