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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類科已閱畢
之試卡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卡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
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卡劃記結果、題庫處製備
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