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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考人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審:
一、著作或發明之性質與應考類科無關者。
二、教科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外文著作之編譯。
七、編輯著作。
八、字典、辭書及工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