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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著作: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研究方法與參考文獻:占二十分。
(三)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占四十分。
(四)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公開發表之其他足資證明其專門學術能力之著作,並以三件為限:占十分。
二、發明:
(一)創作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創作設計與理論依據:占二十分。
(三)創作能力與創作成果:占四十分。
(四)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經公開發表之其他足資證明其專門學術能力之發明,並以三件為限:占十分。
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應按著作審查評分表、發明審查評分表所列評分項目逐項評分及加總,並將具體審查意見詳列評語欄。
著作審查評分表、發明審查評分表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