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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場人員選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於高等考試之考試,監場人員應選聘簡任或相當於簡任職人員充任。但
遇上項人員不足時,得選聘高級委任職人員充任之。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監場人員應選聘薦任或相當於薦任職
以上人員充任。但遇上項人員不足時,得選聘高級委任職人員充任之。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考試及低於普通考試之考試,監場人員應選
聘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人員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