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