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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法告發,並提報典試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