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典試委員長為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事宜,得召開各組召集人會議。各組召集人為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宜,得自行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分組會議。
典試委員長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得住宿闈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