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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委員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迴避原因,應於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前或於獲知迴避原因時,主動以書面告知辦理試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