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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