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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對於訴願事件之審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出席,須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
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