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