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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稱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並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一、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財團法人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二、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不得有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
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明定其具體範圍。
四、訂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違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五、針對第二款之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六、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