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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受理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
前項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