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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
區具有公共衛生、醫院管理、醫療、藥事、護理或其他衛生專業身分,其
學歷與臺灣地區學制相當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