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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
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