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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持用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在居留期間申請出境,應備旅行證申請書,向境
管局申請臺灣地區旅行證,並將臺灣地區居留證交境管局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