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許可證件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費用之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