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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所檢附之文件,初步審核並核算後,函報陸委會核定。
未回任人員之原服務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有關機關,應協同陸委會處理未回任人員原任公務員年資核算及查證等事宜,陸委會於核定時並應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