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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未回任人員之退離給與,應由其本人或遺族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並檢附原任公職期間之服務(離職)證明書、歷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