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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8.20 修正之第 5、18、22~24、30、31、34、38、4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