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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