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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