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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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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務處理
海峽兩岸相互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轉接之電話、電報及電報交換之通信費將依國際攤帳慣例經由第三地區電信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