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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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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業務種類及撥叫方式
(一)電話
1.直接撥號電話:臺灣地區用戶撥叫大陸用戶時,先撥國際冠碼002,再撥86,續撥對方區域號碼及用戶號碼。
2.人工轉接電話:臺灣地區用戶先以國際自動撥號方式撥叫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專設之電話號碼,再由該機構值機員記錄後轉接大陸用戶。
3.受話方付費電話:大陸地區用戶欲撥叫由臺灣地區用戶付費之電話時,可經由大陸當地電信機構值機員,撥叫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代為徵得受話用戶同意付費後將電話接通,在未與第三國洽妥同意代辦前,則暫由大陸電信機構值機員撥叫電信機構委託代辦之民間公司值機員,徵得用戶同意付費後將電話接通。
(二)電報交換:臺灣地區用戶欲與大陸用戶通報時,先撥085,再撥對方TLX號碼,電路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接通報。
(三)局對用戶高速傳真電報:臺灣地區用戶將傳真電報交由本局傳真報房,以直撥電話作業方式轉發至大陸有傳真機之用戶。
(四)電報:臺灣地區民眾先將欲拍發至大陸之電報交由各地電信局營業處受理,然後由本局經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自動轉發至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