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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6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
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二、設立之目的或業務涉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三、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之營利事業。但其設立分公司之申請,已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經許可來臺投資者,不在此限。
四、設立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