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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依公司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於修正施行時視為已取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登記或備查,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