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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第八條或第十條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