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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13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