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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經貿相關領域之專業造詣,或於兩岸經貿關係之互動具
有重要地位者,得經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來臺從事經
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