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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指相當於主任、副廠長、副長等職級以上人員。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指從事左列工作之高級技術人員:
一、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需之設計、特殊操作或控制等技術。
二、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