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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應備左列申請文
件二份:
一、活動計畫書:須敘明來臺理由、預定活動項目、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行程。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邀請或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
七、財金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
八、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港澳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九、來臺團體名冊。
十、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