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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從事財金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
者。
二、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財稅、金融、信用卡、保險、證券、期
貨、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究等活動。
三、財金專業證明:係指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
件、著作或其他專業證明文件。
四、服務證明:係指大陸地發財金專業人士服務單位所開具之服務證明、
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