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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以符合左列條件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不良影響。
三、有助於產品外銷競爭力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