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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並於出境時如數帶回
,不得出售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