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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子女,應於停
留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
四、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