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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備
有回程機(船)票。但其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入境時應持
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其在第三地區者,應加附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
再入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