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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為前條之行為,應事先由所屬會計師事務所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會計
師公會) 提出申請。
會計師公會受理前項申請案件,經審閱申請內容及相關文件無不符情事後
,應檢具申請書件及審閱結果函轉主管機關許可。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會計師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
完成補正者,得函轉主管機關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