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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
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
前項人員經許可為非執業會員後,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擔任該協會之會員代
表或理事,或再加入大陸地區之其他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