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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