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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許可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