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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經交通部許可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後,得向
內政部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