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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事務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一、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來臺計劃、個人興趣、經
費來源與停留期間。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份文件影本。
三、旅行證申請書。
四、保證書。
五、代申請委託書。
六、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七、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交通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
九、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
十、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