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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具有郵政、電信、海運、港埠、空運、鐵路、公路、氣象、旅行領域
之專業人士。
二、交通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郵政、電信、海運、港埠、空運、鐵路
、公路、氣象、旅行事務之學術研討、參加會議、郵展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