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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在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商業性
之營利或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