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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鞋保護相關活動,其邀請單位須為
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之財團法人、公會、協會
及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