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
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內政部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