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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高級文憑或肄業證(明)書之審查。
二、採認: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三、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香港或澳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