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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