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依第三條第三項申請陪同來臺者,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四、足以證明其為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之配偶群直系親屬之
文件。
五、代申請委託書 (非代申請者,免繳)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